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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2026-07-06 14:22:23

【XM经纪商】再融资新规重点关注这六点 为何说新规利好科创企业?

  上周五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规则的修改,成为周末以来行业的重点讨论内容。

  再融资规则的六方面修改成为重点。

  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实现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便企业择机分批融资,降低大额募资对市场冲击。

  二是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融资额度提升,授权流程简化,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突发资金需求。

  三是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统一定价基准日,压缩套利空间,保护中小投资者。

  四是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适度放宽准入门槛,同时拉长限售期,引导大股东长期支持企业发展。

  五是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约束的要求。

  六是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严控盲目跨界投资和财务性投资等乱象,引导融资资金聚焦实业与科技创新。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再融资新规中长期将利好科创企业发展。科创企业在技术攻关过程中,时常会出现突发资金需求,而储架发行、小额快速融资等机制提升了融资灵活度,能更好地满足科创企业的这些资金需求,保障研发和经营的稳定性。此外,要求募资聚焦主业,也有助于引导企业持续深耕业务发展和科技创新。

  修改一: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

  本次再融资制度的主要修改内容中,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

  具体来看,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这一修改能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引导其理性融资、有序融资。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储架发行制度也有望减少一次性大额融资对市场的扰动。

  从储架发行注册有效期来看,征求意见稿显示,沪深交易所的储架发行注册决定有效期为2年,北交所企业的储架发行注册批文有效期也延长为2年,并将储架发行首次完成时间调整为取得注册批文后一年,并取消首次发行竞价发行。

  业内人士指出,2年的注册有效期为企业预留充足融资操作窗口期,避免因融资周期而耽误项目投资。同时,企业可以结合项目进展而分批安排募资,这样更能匹配企业在实际运作中的分阶段资金需求。

  修改二: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

  二是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

  在拟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的前提下,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3亿元提升至6亿元,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小额快速融资上限提升至10亿元。

  北交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且简易程序证监会注册时长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业内人士强调,小额快速再融资无需等待年度股东会就能授权,这样大幅缩短了企业进行小额快速再融资的周期。企业如果临时出现资金缺口,快速召开临时股东会就能完成授权流程,这样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突发性融资需求。

  修改三: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

  三是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更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此前,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体,可以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这样就能提前锁定价格。从决议议案发布日,到正式发行,往往间隔几个月甚至一年,期间如果股票大幅上涨,大股东仍然能以此前锁定的低价认购股份,这就造成了套利空间。

  而定价基准日统一为发行期首日后,有望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体现出定增定价市场化的导向。

  另外,业内人士指出,长期来看,当定增套利的投机行为被限制,就有望倒逼定增行为重回产业投资本源,定增参与者只有看好公司长期发展才会参与定增,而不是为了赚差价来参与定增。

  修改四: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

  四是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发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帮助上市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降低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定增上市公司的发行门槛。沪深公司方面,除保留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两项负面条件外,其余条件均不适用。北交所公司方面,除沪深公司的两个负面条件外,增加控股股东最近三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这一负面条件。

  同时,新规还将此类发行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三年的锁定期,有望限制大股东的短期套现行为,还能增加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长期利益绑定,倒逼大股东支持企业发展。

  修改五: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

  五是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

  沪深公司方面,一是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二是加强沪深可转债偿债能力约束要求。三是将关于沪深可转债的面值、期限等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纳入《再融资办法》,回归制度本位。

  北交所方面,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修改六: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六是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优化财务性投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业。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市场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将融资资金用于财务投资,或者盲目跨界布局的乱象。而新规明确募资应聚焦主业,并且强化相关监管要求,这有望引导融资资金流向实业。

  中长期来看,这也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引导上市公司树立理性融资的理念,让资本市场更好地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再融资新规利好科创企业

  随着再融资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规将有助于科创企业长期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科创企业的技术迭代快,在研发周期中可能产生突发资金需求,再融资新规让融资更灵活,能更好满足科创企业的资金需求。

  具体来看,储架发行制度让科创企业在一次注册后就能分批发行,减少重复申报的成本,更有助于科创企业根据研发进度来进行募资规划,有望帮助科创企业在关键时刻攻陷技术难关或者进行业务扩张。

  而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优化后,额度翻倍,审核周期缩短,且无需等待年度股东会授权。那么科创企业在面临突发性资金需求时,就能更灵活地进行再融资,解决企业燃眉之急。业内人士指出,科创企业在设备采购、零件采购、研发投入等方面都可能出现突发的资金缺口,如果能快速完成再融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投研进程就有更好的保障。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募集资金必须聚焦主业,这也有望倒逼科创企业将融资资金集中投向核心技术研发等,避免资金脱实向虚。